安全培训服务资质评定条件
第一条 安全培训服务资质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四个等级,其中一级最高,四级最低。
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,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。
(二)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适应的办公条件,能够满足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。
(三)有固定、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,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。
(四)有专职的管理人员。
(五)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,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。
(六)从事信息安全服务的人力资源充足、人员结构合理、技术队伍相对稳定。拥有专职的信息安全专业人员,其中信息安全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。
(七)具有健全的培训器材及教材(教学及生活设施图书资料、教学仪器设备)
(八)有健全的机构章程,具有完善的人事、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、工作规则。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。
(九)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。
第三条 二级评定条件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,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。
(二)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适应的办公条件,能够满足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。
(三)有固定、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,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。
(四)有专职的管理人员。
(五)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,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。
(六)从事信息安全服务的人力资源充足、人员结构合理、技术队伍相对稳定。拥有专职的信息安全专业人员,其中信息安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。
(七)具有健全的培训器材及教材(教学及生活设施图书资料、教学仪器设备)
(八)有健全的机构章程,具有完善的人事、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、工作规则。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。
(九)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。
第四条 三级评定条件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,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。
(二)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适应的办公条件,能够满足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。
(三)有固定、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,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。
(四)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。
(五)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,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。
(六)从事信息安全服务的人力资源充足、人员结构合理、技术队伍相对稳定。拥有专职的信息安全专业人员,其中信息安全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。
(七)具有健全的培训器材及教材(教学及生活设施图书资料、教学仪器设备)
(八)有健全的机构章程,具有完善的人事、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、工作规则。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。
(九)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。
第五条 四级评定条件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,具有与从事信息安全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。
(二)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适应的办公条件,能够满足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。
(三)有固定、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,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。
(四)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。
(五)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,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。
(六)从事信息安全服务的人力资源充足、人员结构合理、技术队伍相对稳定。拥有专职的信息安全专业人员,其中信息安全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。
(七)具有健全的培训器材及教材(教学及生活设施图书资料、教学仪器设备)
(八)有健全的机构章程,具有完善的人事、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、工作规则。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。
(九)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。